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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海关征收税,费的种类,完税价格的确定

2024-04-20 03:00:01 69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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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包括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全部款项。

此外,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说价格时,下列费用或价值也应当计入:

(一) 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 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三)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有权提出质疑,并可以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同时,海关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价格磋商。

关于海关征收税,费的种类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税,费,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列为反倾销货物的征收反倾销税;逾期纳税货物征收滞纳金;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对暂时进出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征收保证金的征收保证金。

海关税费的补征和追征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纳税期限及强制措施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如不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应按日期加付欠缴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将实施下列强制措施:海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或扣留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或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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