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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司注册,公司法人代表应负责任

2024-04-25 09:00:01 675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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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有关大学和法律研究机构举办的《公司法》修改讨论会上,几十位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对尽快修改《公司法》寄予期望。

我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9年。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市场发展创新迅猛等多方原因,《公司法》虽然有230条之多,但条文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诸多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算是次改动。

2000年以来,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公司丑闻事件频出,公司法改革的浪潮席卷全球,国内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呼声越来越大。那么,我国公司法应作哪些修改呢?

强化对公司高层管理者违法行为的惩罚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惩公不惩私,公司违法大多只惩罚公司,并且惩罚的金额较少。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注册公司,多罚公司1至10万元,撤消公司登记。公司做账外账、假账的,责令改正,没有规定要处罚公司法人代表。上市公司通海高科虚假包装注册,骗取投资者,至今未见有处罚公司人员。还有许多虚假的泡泡公司,其负责人往往能逃避惩罚,都是这种惩公不惩私法规的好处。

新《公司法》应明确对公司各种违法行为既处罚公司,又处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而且,处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罚金不能由公司支付。

重点明确公司的自主权

在我国,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频繁,子公司、上市公司成了母公司、控股公司的提款机,政府任意干预公司的资金投向和经营管理,一些上市公司募集到资金之后,书记、市长对董事长发号施令,领导的摸脑工程、政绩工程使许多公司的资金投向朝令夕改,董事长开始是有苦难言,后是顺势而为,公司搞垮了谁都不负责。

新《公司法》要明确对干预公司真实注册权、管理决策权、资金自主投向权、人事任免权等的个人、组织、法人记录在案,由于干预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干预者要赔偿损失,后果严重的要负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要负诚信责任

公司假账问题与法人代表紧密相连,现有的《公司法》对做假账问题仅追究公司和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公司造假成风。要建立社会诚信机制,作为社会经济的细胞公司,要率先用法律来明确诚信责任人,公司法人代表要承诺保证在自己所能知情的范围内其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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