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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放心的

2024-04-22 03:00:01 9062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为的监管,规范我区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营造合法诚信的经营环境,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有关备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及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表(见附件3),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从业人员登记表(见附件5),

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其中自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登陆新疆建设网(/),点击下载中心栏目,按系统提示下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登记表》、《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基本信息等予以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供当事人选择。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机构注销的,应当自变更或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换发或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视情节不同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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