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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企业如何节税

2016-11-10 12:59:24    12039次浏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的发展不再是简单的GDP快速增长,生态平衡也被人们日益重视,发展绿色经济越来越成为广大人民的共识,人们对于居住、工作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需求日益提高。园林绿化业务包含规划、造型设计、场地整理、种植花卉、林木、草皮、后期养护管理以及花卉租赁等,既涉及工程劳务,又涉及林木销售管护以及花卉租赁,其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很多企业对如何正确纳税和进行相应的筹划十分困惑。

在营改增之前,已经有大量的理论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分析,并为相关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进行了筹划。而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大幅度变化,相关企业对如何进行纳税才能获得的税收利益并未完全掌握,因此本文就来对此问题进行阐述,以期能帮助相关企业解决此类问题。

一、巧签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 号)第六条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而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条第(四)项第5点也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其税率为11%。

由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对于绿化工程需要按照11%缴纳增值税。但是当一项绿化工程涉及到应税货物时,就涉及混合销售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本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如果纳税人在提供绿化工程时,一并提供绿化所用的树苗、花卉的话,则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按照11%缴纳增值税。因此,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建筑施工工程一并按照11%缴纳增值税。

但对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营改增前后的处理是不同的。在营改增前,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而在营改增之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在营改增之后,我们就要尽量将建筑业劳务和自产林木、花卉的销售分开签订合同,就可以利用增值税法的规定,达到减少税负,实现税收利润化的目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可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应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 号, 以下简称52 号文)所列举的范围。而林木、花卉分别属于52 号文中植物类中的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因此,园林公司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可免征增值税。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例:某绿化公司承接一项绿化建设工程,工程总价款5000万元。其中,建筑施工工程4000万元,销售本公司种植的林木、花卉600万元,外购林木、花卉400万元。

1、如果签订一份合同的话,则该绿化公司应当就建筑施工工程缴纳增值税额为550万元〔(4000+600+400)×11%〕。

2、如果建筑施工工程和涉及到的外购林木、花卉签订一份合同,销售自产林木、花卉签订一份合同,则该绿化公司应当就建筑施工工程缴纳增值税额为484万元〔(4000+400)×11%〕,而销售自产林木、花卉的收入600免征增值税。

方案2和方案1相比少缴税66万元(550-484)。因此,通过将一份合同改

签为两份合同,就可以实现税负大幅度下降。

二、采购对象选择很重要

对于绿化企业而言,如果在绿化时所用的林木、花卉不是自产的,而需要外购,那么采购对象的选择就显得特别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因此,如果绿化公司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林木、花卉的,只需要将购进价的87%计入成本,购进价的13%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不是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而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则需要按照购进价格计入成本,按照购进价格×13%承担进项税额。

如果不是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且可以取得专用,则需要按照购进价格计入成本,按照购进价格×3%承担进项税额。

例:某绿化公司承接一项绿化建设工程,工程总价款200万元。其中,建筑施工工程160万元,外购林木、花卉40万元(含税)。在此,我们不考虑建筑施工工程的增值税缴纳情况,仅考虑外购林木、花卉的增值税缴纳问题。

1、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话,则该绿化公司应当就林木、花卉缴纳

增值税额为-0.8万元〔40×11%-40×13%〕。

2、如果是从非农业生产者的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话,则该绿化公司应当就

林木、花卉缴纳增值税额为-0.2万元〔40×11%-40/(1+13%)×13%〕。

3、如果是从非农业生产者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且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的话,则该绿化公司应当就林木、花卉缴纳增值税额为3.23万元〔40×11%-40/(1+3%)×3%〕。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绿化企业来说,从农业生产者处采购林木、花卉是的方案,从非农业生产者的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是次优方案,而从非农业生产者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是不经济的方案。

小结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知对于绿化公司来说,如果涉及到绿化中自产林木、花卉的销售,则应该将合同进行分拆将自产林木、花卉销售单独签订合同,这样就可以利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获得免税待遇,达到降低税负,税收利润化的目的。而对于外购的林木、花卉,则应选择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这样可以实现税负小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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